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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武昌首义》(连载15)(3)

辛亥革命网 2021-07-26 09:38 来源:武汉出版社 作者:严昌洪 严锴 查看:20169
革命机关经1911年10月9日被破坏后,领导者或死,或逃,或在狱,或外出,均没有参加10日首义之夜的战斗,从而在11日建立政权时,则未能出而负起组织之责。

  在起义之初,军务倥偬,革命党人顾不上考虑发展实业方面的问题。直到1911年11月30日,才由内务部发布了保存实业的告示,明确提出了保存前清劝业道所管省城内外各种实业、房宇、田产、器具,以便“谋将来实业之发达,筹民生主义之进行”。在此之前,已于11月24日设立农工保存处机关于南湖桑苗园内,采取措施,保证了包括汉冶萍公司在内的农、林、工、商、矿及一切实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这些法令措施,集中体现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切身利益,是其挣脱封建制度束缚,发展资本主义的一大措施。

  在保障民生方面,起义以后,军事紧急,市面商务停滞,各路米粮、食盐、煤炭停运,导致食盐匮乏,米价陡涨,煤炭不敷供应,商民恐慌的局面,军政府一面电请省内外各处调运食盐、粮食、煤炭到汉,招徕行商来汉贸易,一面派军队疏通运输渠道,保护行商权益。军政府为接济民食起见,特与各粮商商定,将杨家河河下船上储存之米三十余万石,一律留作省城军民之用,使军民免去绝粮之苦,受到欢迎。采取这些措施后,运输食盐、粮食和煤炭的船只在武汉各码头麇集,行商络绎于途,商业渐盛,外省及各属商民纷纷组织商会,四川、湖南等省的旅鄂商会及汉阳各属商会,均在当时成立。

  四、稳定社会秩序。

  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安定社会秩序,军政府在发布安民告示的同时,还刊印通俗白话传单,派人向三镇民众散发,顺便演说,略谓:“革命军起,系为推倒满清专制政府,建设共和国家,图享我同胞国民之完全幸福为目的。除满奴汉奸外,特申军令:与民秋毫无犯。凡尔商民务各照常开市,安居乐业,勿稍惶乱”。于是人心大定,鸡犬不惊。义声所播,远近称颂不绝。

  当时革命党人的原则是不要伤害洋人,也不要危害老百姓。军政府按照这个意思发布了一个关于刑赏令的告示。这份告示有几个版本,1911年10月16日《中华民国公报》(武昌)刊载的告示是这样的:

  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黎布告

  本督为民请命,不犯秋毫,凡我军民人等,皆宜谨守秩序勿违。

  (一)不听军令者斩(一)泄露军机者斩(一)藏匿满人者斩(一)为敌侦探者斩(一)邀约罢市者斩(一)买卖不公者斩(一)奸掳烧杀者斩

  (一)捉获敌首者赏(一)乐输粮饷者赏(一)接济军火者赏(一)保护外人者赏(一)维持商务者赏(一)报告敌情者赏(一)守卫租界者赏(一)确守军纪者赏

  有了这样的告示,加上革命军四处劝导,因战争关闭的商铺陆续恢复营业,而且买卖比从前公平。

  军政府采取措施稳定金融,平抑物价。面对严峻的挤兑风潮,军政府通令官钱票照面值继续流通,不得拒用,同时设立军人汇兑处与商民兑换所,保证持票人的利益。在限令每人每日汇兑额,以保证武汉市面每日可兑换五万元的同时,将以前积存的废铜改铸成硬通货,解决了新旧政权交替时固有的挤兑问题,维护了军政府的声誉。

  在湖北巡警道王履康随瑞澂逃走,警务公所被占领,各所警察或被杀、或投诚、或逃走的“警察真空”时期,武昌和汉口、汉阳社会秩序极其混乱,为维持秩序,站岗值守均以军队充之。而起义军人忙于清剿残敌和对付南下清军的镇压,无暇维持好城内的秩序。为镇慑破坏社会秩序的宵小,维持地方公安,减轻军队负担,原高等巡警学堂的高元藩等人主动到军政府请缨,组织临时警察,黎元洪“极意嘉纳,命速期兴办”。于是,高元藩被委任为总理湖北全省警务,汪秉乾为协理,杨澧为总务。他们于1911年10月14日用1000元开办费在原警务公所挂起了“湖北临时警察筹办处”的牌子,按照事先草拟的《湖北临时警察筹办处拟行章程》开始办公。他们除了联络原巡警学堂的同学参与警政外,又张榜招警,招收东西洋留学警察及省垣高等警察、或速成警察毕业各生,得五百余人。虽然规定临时警察“均系纯粹义务,除每日口食外,概不给薪”,而报名从警人员十分踊跃。筹办处内部设科分职,外部则将武昌省城划分为东、西、南、北、中五个区,便于管辖。汉口方面由军政分府动员商会组织商团,协助军队维持秩序。由于革命军警协力维护治安,很快地,“武昌秩序已恢复如旧,军威大震”,汉口“市廛安堵,商民大悦”。

  黎元洪亦很关注社会秩序的恢复,除了颁布一些禁止盗抢的示谕外,还亲自处理违法案件。他听说下新河农务学堂被捣抢,大为震怒,当即派精兵数人,四处搜索,在中和门外拿获抢匪二名,由司法科讯得确供,推出斩首,以儆效尤。对于因饥寒所迫,偶尔盗窃者,黎元洪亲自审问知情后,只稍加薄惩,插耳游营示众而已,并劝导改过自新。可谓言出法随,宽严相济,宵小震慑,偷盗敛迹。

  五、进行司法改革。

  军政府在废除清代野蛮落后的司法制度的同时,效仿西方行政、司法分治和司法独立的原则,建立了一套独立于行政的司法体系。民刑诉讼的审理不再由行政长官主持,以避免以权代法的弊端。开始时在政事部下设司法局,分设总务、民刑、典狱三科,以有法律知识的投效者为职员。后改为司法部,并奉鄂军政府之训令,在清政府“审判机关,已成废院,民国之完全组织,尚待他时”的情况下,不忍民众呼告无门,先行设立临时上诉审判所及临时江夏审判所,受理民刑案件,为人民生命财产排除急迫危害,保障固有权利,作为现时之救济方法。而且以江夏临时审判所提前办理,以为各属之先导。其余府厅州县,亦逐次筹办。

  六、改良社会风尚。

  反对满洲“辫发胡服”,曾是革命派动员民众投入反清革命的重要武器。湖北军政府成立伊始,仍然揭橥此口号,并随即发布禁止蓄辫文。1911年11月上旬,又由都督府传谕军、警、政三界人士,一律除去发辫,否则革除。有几天还特设检查哨于各城门,蓄辫者不得出入。对平民采取比较宽容的政策,故一般商民仍多观望,直至1912年元月3日始严令警士干涉,勒令剪去。不到三天,武汉之头颅一新,各属民众也纷纷剪辫,“遂以不令而行矣”。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这首义之区里,虽然不能说辫子已经肃清,但像绅士宓昌墀那样不肯剪辫,挽高髻于头顶,自号“魋结老道”的人确实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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