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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武昌首义》(连载15)

辛亥革命网 2021-07-26 09:38 来源:武汉出版社 作者:严昌洪 严锴 查看:20169
革命机关经1911年10月9日被破坏后,领导者或死,或逃,或在狱,或外出,均没有参加10日首义之夜的战斗,从而在11日建立政权时,则未能出而负起组织之责。

走向共和:湖北军政府与《鄂州约法》

 

  革命机关经1911年10月9日被破坏后,领导者或死,或逃,或在狱,或外出,均没有参加10日首义之夜的战斗,从而在11日建立政权时,则未能出而负起组织之责。而参加首义战斗的士兵及下级军官又都忽视将革命政权掌握在手的重要性,不以职位为荣的洁身自好者多有退避,许多职务都是听其各自任事,或者一二人出而提名,即行决定。这种状况渐渐使投机取巧者、想当官者有机可乘,纯粹的革命同志反而无以自存。因此军政府初期出现组织混乱,任非其人的现象。胡祖舜在《六十谈往》中说道:“当其时也,军事初兴,众议纷纭。一制度也,时兴时废;一职任也,或甲或乙。即军队建制,亦多破坏,一若群龙无首然者。此为一时无可逃避之现象。故当日都督以下职任,多由三五人之主张,或凭个人之热心与兴趣以执役。”他自己就是这样的:时而任秘书之事,时而助李作栋任交通之事,时而编辑新闻,发送中外报馆,并非受何人委派。李廉方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时指出:“所以然者,间有政治才能者,其名不列于首义,赵孟能贵,赵孟能贱之,稍有声望者自相引去。直者黜,燥者偾,平淡者闲置,此首义成功,而湖北军与政二大事,皆不克有所建树,重为后人诟病,真可太息者也。”[ 语出李廉方《辛亥武昌起义纪》,其中所引赵孟的典故,出自《孟子·告子上》,原文为:“孟子曰:‘欲贵者,人之同心也。人人有贵于己者,弗思耳。人之所贵者,非良贵也。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对于赵孟,朱熹《四书集注》解释说:“赵孟,晋卿也。能以爵禄与人而使之贵,则亦能夺之而使之贱矣。若良贵,则人安得而贱之哉?”意思是说,人以爵位加己而后贵就不是良贵了,随时可以被人剥夺。]

  诚然,因事起仓卒,军政府各组织殊不完备,行政上尤其漫无秩序,之前所定参谋、军务、政事、外交四部,徒有空名。汤化龙等对这种情况不甚满意,但因为还得不到革命同志的信任,不敢贸然提出看法,汤化龙、胡瑞霖、黄中恺等立宪派人士商议拟定的《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也不敢拿出来讨论。该条例将“中华民国军政府湖北都督府”直接提升为“中华民国军政府”,意图使湖北成为全国政权中心。同时赋予黎元洪、汤化龙军政、民政大权,以此为开端渐渐清除革命党人的影响的企图显而易见。居正到汉后,黄中恺因与居正相熟,便请居正在教育会召集会议,提出军政府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共6章24条,规定军政府由司令部、军务部、参谋部、政事部四部构成,“均直辖于都督,受都督之指挥命令,执行主管事务”,“凡发布命令及任免文武各官,均属都督之大权”,“司令、军务、参谋部自下级军官以上,政事部自局长以上,均由都督亲任”。这些规定使都督握有军政大权。对四个部的组织机构也作了规定。居正称此条例为孙中山在海外拟定,故条例得以通过。后定原清军管带杜锡钧为军令部部长、孙武为军务部部长(暂由张振武代理)、张景良为参谋部部长。民政方面政事部部长为汤化龙,下辖外务、内务、财政、司法、交通、文书、编制等七局的正副局长中除司法局长张知本是老同盟会员外,其他几乎是清一色的旧派人物。

  汤化龙等在所拟的这个条例中将政事部扩大为包容了政府主要职能的一个庞大机构,并实行“军民分治”,以摆脱革命党人的制约。10月25日,孙武到职后,不满革命党人在根据上述条例所组成的政府机构中所占席位太少,与刘公、张振武、居正等举行会议,提议改变机构设置方法。为不致引起震动,采取了较策略的说法:各省反正以后,均表示推戴鄂军政府,为适应这一形势,应改局为部,“以重全国瞻仰”。于是,他们另订《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军政府由原来四部改为九部,分别是:军令部(部长杜锡钧)、参谋部(部长杨开甲)、军务部(部长孙武)、内务部(部长杨时杰),外交部(部长胡瑛)、理财部(部长李作栋)、交通部(部长熊继贞)、司法部(部长张知本)、编制部(部长汤化龙)。除杜锡钧、杨开甲、汤化龙外,其余各部长皆为革命党人。《改订暂行条例》还规定各部长可以兼任参议员,参与立法、议政;稽查员由起义人公推。军政府中的其他职员也多选革命党人担任。这样,革命党人又稍稍争回了部分权力。从这样看来,对黎元洪和立宪派保持着警惕也保持着距离的革命党人还能控制军政府权力,在南京临时政府北上以前,湖北军政府的性质基本上是一个革命政权。

汤化龙像

  湖北军政府的革命政权性质,从它成立后颁布的一系列法令,实行的一系列政策上也可反映出来。湖北军政府首先做的一件事是宣布革命宗旨,号召全国响应。它先后发布了《布告全国文》《布告海内人士电》《谕湖北各府州县及自治公所电》《通告城镇乡自治职员电》《檄各府州县文》《檄各督抚文》《通告各省城镇乡地方巡警电》《布告汉族同胞之为满洲将士文》《宣布满清政府罪状檄》《致满政府书》《联合东南进讨满奴檄》等文告、檄文,声讨清政府对内实行民族压迫的残暴统治和对外屈膝投降的卖国罪行,宣传排满革命的正义性和必要性,论证湖北军政府的合法性,号召全国人民迅速响应,脱离清廷,拯同胞于水火,复大汉之山河,建立共和政体,建设富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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