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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11年粤汉、川汉铁路风潮曲折发展
由于各地的商办铁路组织散漫,财力单薄,清廷便进一步推行其举借外债、实行“铁路国有”的政策。1911年1月,清政府委盛宣怀为邮传部大臣,以“利用外资开发实业”之名,先后向日本正金银行借款一千万日元,向英、美、德、法四国银行借款一千六百万英镑,准备实行铁道国有政策。1911年5月9日,清廷宣布铁路国有上谕,内称:
中国幅员广阔,边疆辽远,绵延数万里,程途动需数阅月之久。朝廷每念边防,辄劳宵旰,欲资控御,惟有速造铁路之一策。况宪政之咨谋,军务之征调,土产之运轮,胥赖交通便利,大局始有转机。熟筹再四,国家必待有纵横四境诸大干路,方足以资行政而握中央之枢纽。从前规画未善,并无一定办法。以致全国路政,错乱纷歧,不分枝干,不量民力,一纸呈请,辄行批淮。商办数年以来,粤则收股及半,造路无多。川则倒账甚巨,参追无着。鄂则开局多年,徒资坐耗,竭万民之脂膏,或以虚糜,或以侵蚀。旷时愈久,民困愈深。上下交受其害,贻误何堪设想。用特明白晓谕,昭示天下。干路均归国有,定为政策。所有宣统三年以前,各省分设公司,集股商办之干路,延误已久, 应即由国家收回,赶紧兴筑。除枝路仍准商民量力酌行外,其从前批准干路各案,一律取销。[ 《辛亥革命》(四),第339—340页。 ]
清政府的“铁路国有”政策,实质是将铁路修筑权连同铁路控制权,一并出卖给外国人,理所当然地遭到中国人民的强烈抗议。同时,这个国有政策,对于粤汉、川汉铁路以前征发的商股,或者还本不还息(如湖北、湖南);或者只发还六成,其四成给无利股票(如广东);或者发给国家保利股票(如四川),这更直接危及上述省份社会各阶层的切身利益,激起前所未有的铁路风潮。
首先起来反对“铁路国有”的是湖南绅商和筑路工人。早在铁路国有上谕公布之前,湖南旅京人士已经风闻这一消息,转告长沙加以抵制。湖南商办铁路公司即致电军机处、外务部、度支部和邮传部,表示湖南境内铁路湖南人有能力自筑,无须另借外债,并电请湘籍京官设法挽救。 5月10日邮传、度支两部给四省督抚的电报传到湖南后,湖南咨议局当天致电有关省分咨议局,倡议共同力争取销铁路国有政策。5月14日长沙各界万余人集会,反对铁路国有。5月16日,在长沙各界代表往巡抚衙门请愿的同时,铁路公司长(沙)株(洲)段工人一万多人也停工进城示威,反对清廷卖国卖路。随着形势的严重,湖南巡抚杨文鼎派出巡防队、警察队持枪巡逻,并出示禁止民众集会。湖北与湖南毗邻接壤,同为粤汉铁路经过之地,利害上休戚与共。“湘省既踊跃于前,则鄂省不得不勉力于后。”[ 武汉大学历史系近代史教研室编《辛亥革命在湖北史料选辑》,湖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00页。] “盛宣怀奏请取消鄂路商办后,湖北京官由哈汉章等联名抗争,且指劾盛宣怀罪状多端。湖北谘议局亦刊发传单,于(阴历五月)十一日在四官殿铁路公司聚集军商学界会议,对付借款问题”[ 《民立报》1911年]。
为争回路权,湖北各界推举谘议局议长汤化龙进京,“以与各省谘议局议长准于四月朔在北京联合会筹议挽救之法”[ 《时报》辛亥(1911)四月初四日。]。
四月二十六日,在汉口六渡桥宪政同志会开会,为汤化龙饯行,来宾不下数百人。与会者,“先后演说,多以国势阽危,外患频来,豆剖瓜分已在眉睫,而腐败政府尚在梦中,专持消极主义,大好山河断送若辈之手。种种丧权辱国,无不言之详矣。谈者伤心,闻者堕泪”[ 《时报》辛亥(1911)四月初四日。]
汤化龙入京时,“亦自谓路亡与亡”[ 《民立报》1911年6月7日。],但不久朝廷正式下达铁路国有的诏书,汤化龙等人也“热念却消”[ 《民立报》1911年6月7日。],加之汤化龙、张国溶抵京后,“三次来电,请刘心源晋京协同力争。刘始以老病相却,继竟置之不复”[ 《时报》辛亥(1911)五月十日。]。汤化龙失去支持,遂从力争自办转而主张“改变方向,隐收民有之实效。其主张如下:一、本年四月以前之民款,不向政府索回,仍归入路股;二、要求邮传部发给商民股票;三、要求邮传部嗣后商民有愿附路股者,仍准随时加入;四、要求邮传部准川鄂湘等省设置查账会,有稽查铁路用款之权”[ 《民立报》1911年6月15日。]。这些主张显然是要收敛保路运动的锋芒,去争取某些实利。然而,由铁路股东成立查账会稽核铁路收入的要求也被清政府拒绝,其蓄意侵吞民间铁路股份的用心已显露出来,这不仅引起广大民众的愤怒,代表绅士阶层的立宪党人也到了无可退让的地步。
1911年6月8日,湖北咨议局柬邀四川派赴两湖和广东的代表江潘、周代本、吴炳臣三人来咨议局,其时议长汤化龙赴京未回,由副议长夏寿康和常驻议员十七人与之会商,决定对邮传大臣盛宣怀滥借外款,“收路于民,转奉外人,丧尽国权”的行径采取一致抵制行动,并认已经在京的议员郑万瞻为湖北与湘川粤省代表的全权代表,另加派一二人前往协助。咨议局还联合绅、学、商各界集会,发表演说和宣言。争路风潮又趋向高涨。
在辛亥年间,湖北绅商围绕铁路问题,“外表虽公同力争,其实际则分激烈、和平两派”[ 《时报》辛亥(1911)五月十日。]。激烈派包括谘议局,汉口各保安会、自治会,这些团体认为,铁路国有“必陷吾民负担重债……故主张以激烈对待”[ 《时报》辛亥(1911)五月十日。]。和平派如商办铁路公司、铁路协会、商务总会各机关,因见前两年收股不及五十分之一,此后人心懈怠,更难收股,“不如权借外债,审慎支用,即以铁路盈余,按期摊还,故主张以和平对待(即要求监察用款之权也)”[ 《时报》辛亥(1911)五月十日。]。由于商办铁路公司等组织的领导人多为清政府官僚,“所抱皆消极主义,固无与政府抗争之志也”[ 《时报》辛亥(1911)五月十日。]。
至于清政府湖北当局,则对“拒款保路”运动采取禁阻措施。宣统元年(1909)湖广总督陈夔龙离任时,发表文告,恐吓争路权的民众,宣称已“通饬有司各衙门,凡遇造谣生事,不安本分之徒,……惟有按章究办”[ 《趣报》宣统元年(1909)十月二十三日。]。瑞澂出任湖广总督后,更对争路运动施加高压。“鄂督(瑞澂)自闻湘人争路之信,即电劝湘抚勿以退让酿事。不意鄂人对于此事亦正具有同心,全国铁路拒款联合会即由鄂人发起。瑞督闻之,即饬巡防、警察各员弁妥慎查防。”[ 《时报》辛亥(1911)五月初九日、十二日。]瑞澂认为,汉口各处“屡有演说国债路政等事,言词过涉激烈。……易起讹传,不可不思患预防”[ 《时报》辛亥(1911)五月初九日、十二日。]。并指示巡警道:“传知商学绅民,嗣后遇有开会演说,应遵章先期报知,警区派员旁听纠察;并随时饬警侦探,如有私行集会、言语谬妄情事,立予禁阻。”[ 《时报》辛亥(1911)五月初九日、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