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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军务部长孙武到职,孙武和党人另订“组织条例”如下:
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
——辛亥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公约推倒满政府,恢复中华,建立民国,暂组织军政府,统辖政务
第二条 军政府由起义时,公推都督一人,执行军政一切事宜
第三条 军政府都督,代表军政府人员,施行职务,除关于战事外,所有发布命令关系人民权利自由者,须由都督召集军事参议会议议决施行
第四条 军政府恢复土地,所有建设各事宜,暂由都督咨询参议会议决施行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军政府都督置僚属如左:
一、秘书员 二、顾问员 三、稽查员
第六条 军政府设置左列各部,直隶于都督,各担责任执行主管事务。
一、军令部 二、参谋部 三、军务部 四、内务部 五、外交部 六、理财部 七、交通部 八、司法部 九、编制部
第七条 都督所属秘书、顾问各员,由都督自行任用;稽查员由起义人公推,请都督任用
各部部长,得兼充参议员
第八条 各部部长,暂由都督委任;部长、副部长以下,由各部长、副部长分别请用或委用
第九条 关于行军重要地点,由都督酌设镇守部,其组织法临时酌定
第三章 权 限
第十条 军政府都督所置僚属权限如左:
甲、秘书:
一、分理各部文书事件
二、保管文书关防事件
乙、顾问:随时应都督之咨询,并得自行建议
丙、稽查:
一、稽查各部及各行政机关
二、稽查各军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