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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首义史》(连载36)

辛亥革命网 2015-06-09 09:35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冯天瑜,张笃勤 查看:20544
武昌起义以后,民军面临严峻的军事形势,亟需扩大军事力量。10月14日,军务部以军政府都督的名义,发出募兵告示,规定能募得三、四十人者任排长,百人上下可任队长。

  10月25日,军务部长孙武到职,孙武和党人另订“组织条例”如下:

  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

  ——辛亥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公约推倒满政府,恢复中华,建立民国,暂组织军政府,统辖政务

  第二条 军政府由起义时,公推都督一人,执行军政一切事宜

  第三条 军政府都督,代表军政府人员,施行职务,除关于战事外,所有发布命令关系人民权利自由者,须由都督召集军事参议会议议决施行

  第四条 军政府恢复土地,所有建设各事宜,暂由都督咨询参议会议决施行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军政府都督置僚属如左:

  一、秘书员 二、顾问员 三、稽查员

  第六条 军政府设置左列各部,直隶于都督,各担责任执行主管事务。

  一、军令部 二、参谋部 三、军务部 四、内务部 五、外交部 六、理财部 七、交通部 八、司法部 九、编制部

  第七条 都督所属秘书、顾问各员,由都督自行任用;稽查员由起义人公推,请都督任用

  各部部长,得兼充参议员

  第八条 各部部长,暂由都督委任;部长、副部长以下,由各部长、副部长分别请用或委用

  第九条 关于行军重要地点,由都督酌设镇守部,其组织法临时酌定

  第三章 权 限

  第十条 军政府都督所置僚属权限如左:

  甲、秘书:

  一、分理各部文书事件

  二、保管文书关防事件

  乙、顾问:随时应都督之咨询,并得自行建议

  丙、稽查:

  一、稽查各部及各行政机关

  二、稽查各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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