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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租界 日本在汉口设立租界最晚。日本根据光绪二十二年与清总理衙门所订之《公立文凭》,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在德租界以东沿江划定日租界。因光绪二十四年所订《日本租界条约》措辞含混,租界线可任意延伸,应缴之地丁漕米银亦未明确规定。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日租界又向北扩展一次。[光绪三十二年《日本租界展界条约》。]
近代汉口外国租界图
除上述五国外,比利时也曾在汉口刘家庙一带以几两白银购得地皮三万六千余方,作为修筑芦汉铁路的比利时职工住房的地基。以后,比利时提出在此地建立租界。由于这块地方紧靠铁路南端江边码头,扼京汉铁路之咽喉,清政府不允。为此,自光绪二十四年起,双方纠缠八年之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湖广总督张之洞正式拒绝比利时设租界的要求。比利时在退租时,竟向清政府索取八十一万八千两纹银的巨额“损失费”[ 《夏口县志·交涉志》。],张之洞因“巨款咄嗟难办,暂行息借华洋商款垫付”。
(二)“化外区域”
十九世纪中叶以来,汉口相继划出英、德、俄、法、日五个租界,成为资本—帝国主义列强的特殊势力范围,中国政府在外国租界区丧失了包括司法权、军队通过权、国税赋课权在内的全部主权。租界警事、税务、民政、交通等一切权力,都由设立在租界内的各国领事馆综理,俨然成为一块“化外区域”,甚至租界沿江一带的人行道和草坪,也不准中国人行走或休息。此外,《日本汉口租界章程》还明文规定:“租界内之土地,只准日本人民有永借之权。”“中国无身家之人,不得在租界内住家,开设店铺行栈,违者分别惩处”,租界地面“自立此约之后,只归日本商民永租地基,不准华民业户向外商民以地抵押,或行租让,违者由中国地方官从严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