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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部权限如左:
甲、军令部,掌承都督命令,有发布军令、编定及调遣军队、纠举军官及检阅军队之权
乙、参谋部,掌定作战计划一切事宜
丙、军务部,掌关于军务行政事宜
丁、内务部,掌关于内务行政事宜
戊、外交部,掌关于外交行政事宜
己、理财部,掌关于财务行政事宜
庚、交通部,掌关于交通行政事宜
辛、司法部,掌关于司法行政事宜
壬、编制部,掌编制军制以外一切法规
第十二条 各部权限如有异议时,由都督召集参议会解决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都督僚属及各部细则另定之
第十四条 本条例以都督批准之日为施行之期
第十五条 本条例如有修改时,须都督僚属各部正副部长十人以上之提议,由参议会议决[ 《中华民国公报》1911年10月26号。]
此“条例”规定,军政府由原来四部改为九部,加上其他新设机构,党人始由劣势转为优势。其任职名单,都督仍为黎元洪,各部部长如下:
军令部长 杜锡钧(原清军管带)
军务部长 孙 武(共进会)
参谋部长 杨开甲(原清军管带)
内务部长 杨时杰(同盟会。先为冯开濬)
外交部长 胡 瑛(日知会、同盟会)
理财部长 李作栋(共进会。先为胡瑞霖、陶德琨)
交通部长 熊继贞(同盟会)
司法部长 张知本(同盟会)
编制部长 汤化龙(立宪派)
新拟“条例”还有几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