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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战时各守现据界限,彼此不得稍有侵犯窥探。
二、停战之期限,定于十月十二日[12月2日]早八点钟起至十五日[12月5日]早八点钟止,计三日。两军不得在期内开战。
三、军舰不得藉停战之期泊近武汉南北岸,以占领优胜地位,须至青山以下停泊,至停战期满为止。
四、停战期内两军不得添兵修垒及一切补助战力等事。
五、停战之约须有领事官画押为中证人,庶免彼此违背条约,以重公法。[ 此据杨玉如《辛亥革命先著记》,第191页。] 张国淦《辛亥革命史料》对停战条款的记载为:
一、范围:武汉两军所占之地,不得变换。
二、日期:自十月十二日上午八时起,至十五日上午八时止,停战三日。
三、民军应守之条款:甲、民军于停战范围日期内,一律按兵不动。乙、民军之兵船于停战范围日期内,不得行驶,并将机关下交驻汉英水师官收存,须于十五日上午六时转交该船收回。
四、北军应守之条款:甲、北军于停战范围日期内,一律按兵不动。乙、北军之火车,于停战范围日期内,不得往来作军事上之运动,由驻汉英水师官监视。[ 张国淦《辛亥革命史料》第285页]
其他有关记述,不外乎此两种条款内容。
条文誊毕盖印,已至夜半十二时。盘恩取得文件后,当即由孙发绪陪同从雨望渡口乘船返回汉口。
黎元洪12月1日晚在王家店住宿,追赶至此的甘绩熙、谢洪涛亦留宿王家店,吴兆鲤回城报告。蒋翊武、吴兆麟当即将停战协定交吴兆鲤,送至王家店呈黎元洪阅。黎读罢顿时喜形于色,即令随行人员暂在王家店休息,次日返回洪山刘家祠办公。
黎元洪未返武昌以前,护理总司令蒋翊武通令各军遵守停战条款,自12月2日午前八时起实行停战;各部队自接到命令之时起,至12月2日午前八时止,为准备停战之期限,清军如无开枪开炮和渡江情形,我军不得无故射击。停战命令公布,民军一度低沉的空气,渐有好转;12月2日又得南京光复消息,“至此,而大江以南,联络一气,交通无阻,军民庆贺,士气更为之一振。”[ 《辛亥革命丛刊》第三辑,第155页。]
汉口前线清军方面,冯国璋仍对停战议和悻悻不平。12月2日,冯国璋致电清内阁说:“英员过江定停战日期,晚八点尚无回信,闻黎酋已出武昌。”[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八),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97页。]又电:“再前谕息战五条,因于我军后路不便。”[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八),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97页。]冯国璋由于不明白英国外交官员与袁世凯共同策划的议和阴谋的深意,他已成为袁世凯和英帝推行停战计划的障碍。冯国璋被调离湖北,只是时间问题了。
第一次停战三日期满,清方决定自12月6日起继续停战十五日。12月4日,清廷外交部通知冯国璋:
顷与英使续议停战条款:一、停战三日期满,续停十五日;一、北军不遣兵向南,南军亦不遣兵向北;一、总理大臣派北方居留各省代表人前往与南军各代表讨论大局;一、唐绍仪充任总理大臣之代表,与黎元洪或其代表人讨论大局。以上所言南军,秦晋及北方土匪均不在内。[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八),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98页。]
清方的这些决定,由江汉关道转驻汉英领事再转达武昌。民军方面经过都督府和在汉口开会的代表会商,认为停战范围应包括秦晋(陕西、山西)及北方其他各省。而袁世凯则强调和谈对象只指“南军”(即湖北民军),其险恶用意在于利用湖北停战之机,腾出手来,集中军力,先下秦晋,再平息北方诸省起义,然后对付南方。
然而,在汉口、汉阳前线的冯国璋仍未领会袁世凯的老谋深算。12月7日,冯国璋致电清内阁:
兹由英领事交来黎的要求两条:一、停战三日期满,续停战十五日,期内全国清军民军均按兵不动,各守其已占领之土地;二、清总理大臣派唐绍仪为代表,与黎大都督或其代表人讨论大局。查第一条内虽有全国军民字样,而黎之代表告英领,彼亦不能命令秦晋。又各守其已占领之土地八字,关系国际交涉,碍难承认。第二条内总理大臣上所加之字,是彼又自命为一国,尤为不妥。[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八),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