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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由汤化龙、胡瑞霖等湖北立宪派人士起草的“条例”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
——辛亥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都 督 府
第一条 都督府置各部如左
一、军令部 二、军务部 三、参谋部 四、政事部
第二条 前各部均直辖于都督,受都督之指挥命令,执行主管事务
第三条 军令、军务、参谋部自下级军官以上,政事部自局长以上,均由都督亲任
各部及各营下级军官由该长官呈请都督札任;各地方行政长官由政事部呈请都督札任
第四条 关于军政重要事项,由都督召集临时军事参议会或顾问会,议决施行
第五条 都督设置秘书官若干员,由都督自行辟用。军务部总务课员应兼充秘书官
第六条 凡发布命令及任免文武各官,均属都督之大权
第二章 司 令 部
第七条 司令部总长由都督兼任
第八条 司令官分二种
一、中央司令官若干人,由都督亲任
二、地方司令官若干人,由各地军事长官兼充,秉承都督执行任务
第九条 司令部设幕僚如左,由司令官呈请都督札任
一、收掌员二人 二、书记员四人 三、传达员四人
第三章 军 务 部
第十条 军务部置部长一人,副长一人及七科如左
一、总务科 二、军事科 三、人事科 四、军需科 五、经理科 六、执法科 七、医务科
第十一条 总务科掌左列事项
一、属于机密事项 二、关于军事公文书类之收发、编纂、保存事项 三、印刷及翻译军事文书事项 四、关于征发物件、图表、报告及统计事项 五、依例规应办庶务及不属于各科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