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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军事科掌左列事项
一、建制及编制事项 二、军队配置事项 三、演习及教练事项 四、动兵计划、戒严及征发事项 五、体式、军服、军章事项 六、关于战时诸规则事项
第十三条 人事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将校士官及附属文官之进退任免,分科定俸事项
二、关于各项人员名簿及兵籍事项
三、关于军事恩给、进位、赏与事项
第十四条 军需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军事出纳、预算、报告事项
二、关于军官士兵俸给及旅费之规定事项
三、关于军装粮饷及马匹给与之规定事项
第十五条 经理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军装被服之制造及检查事项
二、关于军用器械及马具事项
三、关于军事各制造厂之管理事项
四、关于军事诸建筑事项
第十六条 执法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军事裁判事项
二、关于犯罪事项,应由军法会议议决施行;但都督有特赦命令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医务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卫生及饮水用水事项
二、关于医疗病院及各营疗养事项
三、关于卫生材料及恤兵团体之组织事项
第十八条 各科职员之配置另定之
第四章 参 谋 部
第十九条 参谋部置参谋长一人,副长二人,参谋官若干人,由都督于将校中选深通军事学者亲任之
第廿条 正副参谋长辅佐都督参画防战及关于用兵一切事项参谋部应行各事,经都督核准画诺后,即移送于各该管主任部科执行
第廿一条 参谋部关于本部文记收掌各事项人员,由参谋长自行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