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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首义史》(连载38)(3)

辛亥革命网 2015-06-12 09:33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冯天瑜,张笃勤 查看:21010
民国正式建立前,湖北军政府一度具有革命的中央政府功能,而《鄂州约法》也就具有国家约法的意义,是中国乃至亚洲第一个正式颁布并得以实行的民主共和国约法。

  宋氏一向重视外交,武昌起义后,身在上海的宋氏撰《敬告日本人》(刊于1911年10月19《民立报》),批评日本政府视武昌革命为“内乱”,不认革命军为交战团体的作法。[ 见《宋教仁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47—348页。]然而,宋教仁10月28日抵鄂后,驻汉口各国领事已宣布民军为交战团体,申言中立,故湖北军政府并无多少外交需要办理,而当时正紧张进行的军事活动,又非宋教仁所长。处此时势,以宋氏宏阔的眼光,决定用力于两项战略性工作:

  其一,推动党人拥黄兴作两湖大都督,驾凌于旧军官出身的黎元洪之上,以保证湖北乃至全国的新政权掌握在革命党手中。由于黎元洪集团和湖北籍党人反对,作为“外来人”、“晚到者”的宋教仁的此一深谋远虑的建议,无果而终。

  其二,致力宪政立法。当时,大多数革命者忙于军政事务,无暇也无缺乏学养从事此一民主建政工作,宋教仁则义不容辞地担当此一大任,而立宪派人士汤化龙等成为协助者。

  (三)起草《鄂州约法》

  宋教仁在汉滞留半月(10月28日—11月13日),主要工作是拟订约法,而相与探讨较多的是前湖北咨议局议长、现湖北军政府民政长汤化龙。

  宋教仁与汤化龙都曾留学日本,学习法政。宋1905年入在日本东京的法政大学,次年进早稻田大学;汤化龙1906至1908年在法政大学专门部习法律,二人都曾研究东西洋各国宪法及政治制度,又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早有交谊,故宋氏来汉入住汤化龙武昌家中,两人以宪政为题,彻夜切磋——

  夜分人寂,对灯促膝,所谈无非约法者。如此二十余日,议论微定,大要兼取法、美二国之长,而力避偏枯拘挛之病。其草稿出遁初(宋教仁号)手。厥后南京参议院定约法取材于此,其所增损或有大非先生志者。要之民国约法谓之权舆先生及宋氏,不诬也。[ 《蕲水汤先生行状》,《辛亥人物碑传集》,团结出版社1991年版,第514页。]

  此说出自汤化龙胞弟汤震龙,自然强调宋教仁、汤化龙合议的作用(宋、汤二人聚谈的时间应为十余日,并非“二十余日”),却也明确指出,“鄂州约法”出自宋教仁手笔。

  据湖北汉阳人、共进会员王保民回忆,汤化龙对约法拟订提出重要建议:

  (1)共和国体

  (2)民主政体

  (3)立宪政治

  (4)责任内阁

  (5)政党议员

  (6)人民之权利义务

  以上诸端正是汤化龙等立宪派数年来奔走呼号、竭力争取的,现在于新政权初建之际提出,恰当其时,也与宋教仁所思所谋一致,故宋教仁大都汲纳进约法文本之中。可以说,宋教仁与汤化龙是鄂州约法主要的两位草拟者,这也体现了民初革命党与立宪派为创建民主宪政,抛却前嫌,一度实现真实的联合。

  (四)约法制订过程

  关于约法的制订,杨玉如的记述强调“首义同志”“集议”,推宋教仁起草,然后公同审订:

  首义同志,因相与集议,制定《鄂州约法》,为各省倡。推宋教仁起草,公同审订。[ 杨玉如:《辛亥革命先著记》,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

  胡祖舜的记述也突出革命党人的集议在“鄂州约法”形成中的作用:

  时居正、宋教仁已由沪来鄂,刘公、孙武、张知本等因与集议,制定《鄂州约法》,以为各省倡,推宋教仁起草。[ 胡祖舜:《武昌开国实录》,武昌久华印书馆,194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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